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 近日,南大街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为1名烧饭阿姨争取补交社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3年前,南大街一家化妆品公司招用一名40多岁的烧饭阿姨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天烧一顿饭,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前不久,因公司实行饭补,不再提供工作餐,故调整黄某到仓库工作,黄某因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每天超过6小时,提出增加工资,如果不行就辞职。公司认为,黄某新的工作岗位相对原来的烧饭工作要轻松许多,加工资是不可能的,如果黄某坚持辞职,只支付当月工资。黄某到钟楼区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交其录用以来的社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南大街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到区劳动仲裁委委托后,将双方约至一起调解。调解员指出,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经过一个月反复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公司支付黄某补交社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詹翔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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