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放开22项商品服务价格 具体定价事项减少40%
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哲 见习记者/王佳欣)4月28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定价目录”)的通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新版定价目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版定价目录保留原有12大类框架体例不变,并结合实际,放开了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22项,具体定价事项较2015年版定价目录减少40%。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分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是规定国家层面管理的定价事项,地方定价目录主要是规定省和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事项。我省现行的定价目录是2015年公布实施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价格调控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定价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和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须进行全面修订。
“我们坚持定价内容(项目数量)只减不增原则,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部分放开,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价格事项取消。同时,对涉及群众生活的商品和服务,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基本需求部分主要由政府监管价格,保障基本需要;非基本需求部分更多利用市场机制调节,促进公平竞争。”该负责人表示。
为此,新版定价目录保留原有12大类框架体例不变,结合实际,放开了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22项,具体定价事项较2015年版定价目录减少40%。今后,政府列管定价项目仅有12类39项,政府定价范围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
为确保重要价格改革措施顺利出台和平稳过渡、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设置定价权,新版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可以实行价格管制;凡没有列入目录的,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
“放开价格并不意味政府放任不管,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强监测预警,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制定配套的具体监管办法,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12类39项政府列管定价项目
第一类:电力。即“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1项;
第二类:燃气。包括“辖区内跨市管网销售的管道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2项;
第三类:供排水。包括“水利工程供水”“自来水”“污水处理”3个方面共7项;
第四类:重要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道路、铁路运输,车辆通行,城市交通,港口服务,管道运输5个方面共10项;
第五类:环境保护。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危险废物处置价格”3项;
第六类:教育。包括“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4项;
第七类:基本医疗服务。即“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1项;
第八类:养老服务。即“省内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1项;
第九类:殡葬服务。即“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租用花圈价格,公墓价格”1项;
第十类:文化旅游。包括有线电视、景区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3个方面共3项;
第十一类: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包括“经济使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3项;
第十二类:重要专业服务。包括“司法服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3项。
(注:上述政府列管的39项价格中,大部分是带有垄断性质或未能形成有效市场竞争,不具备放开价格的条件。其中,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26项。个别价格由于需要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配套推进或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将视改革进程情况或修改法律法规后适时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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