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诗月)18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春市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其中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自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对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儿童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另外,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
此次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提醒市民按时足额缴费,以免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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