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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权益有法保障个人也应积极主动

 字体时间:2018-04-15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老胡说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社会保险是一种为退休职工、生育职工、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着眼于人们的长远利益。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违反。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以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替代参加社会保险,这种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依然应当赔偿职工为此遭受的损失。在本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李某向其就业的某教育投资公司出具申请书,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由于该行为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最终,李某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教育投资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4万元。

应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职工个人必须增强保险意识,不为一时利益所动。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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