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重庆3月27日电(记者 李立峰 通讯员 彭章林)当你拾到他人的社保卡,是交给警察、医保中心、寻找失主,还是据为己有?重庆男子唐某某拾到冯某丢失的社保卡后,竟“心安理得”的盗刷了45次,共计消费1万余元,并将部分药品卖给“药贩子”套现。近日,因涉嫌盗窃罪,唐某某被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冯某想用社保卡到药店买药,才发现社保卡遗失,而最后一次使用是当年的7月。冯某赶紧前往医保中心挂失该卡,并查看了消费记录。这一查,让冯某吓了一跳,由于他没有修改初始密码,卡里的一万余元已经消费完了。消费记录显示,该社保卡被刷45次。随后,冯某向警方报案。
经侦查发现,盗刷冯某社保卡的正是唐某某。今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到案后,唐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盗刷他人社保卡的犯罪事实。据唐某某交代,2017年10月5日,他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附近办事,见路边花台处有一张社保卡,心生贪念就将卡片拿走了。第二天,唐某某就用捡来的社保卡够买了药品。
之后,唐某某偶然得到了一个药贩子的电话。他很快联系上药贩子,两人商定,按照对方报出的药单,唐某某去“照单下菜”,然后按照约定的价格成交,其中不乏价格高昂的保健品。
经查,在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唐某某45次使用被害人冯某的社保卡在江北区、渝中区的药房购买药品,盗刷共计10000余元。被抓获后,唐某某表示很后悔,本以为盗刷他人社保卡无人知晓,却不想自己的一时贪念已触犯了法律。
案件被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社保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男子拾得他人社保卡 盗刷45次消费1万余元被判刑”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6063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