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住房限购政策
两会上住房调控不放松的信号刚刚释放,地方政府就开始用行动响应起来。
3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同步出台限购以及限售政策,通知自3月22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19日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明确表示,要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此次大连出台的通知指出,为防止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公寓,下同)。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此外,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在信贷方面也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城房价数据显示,大连1月房价环比涨幅全国居首,2月从环比涨幅1.6%降至1%,但涨幅仍排在全国第三位。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首套刚需、支持住房改善,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因城施策、分类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1. 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公寓,下同)。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继承、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在限购范围(详见市国土房屋局网站www.gtfwj.dl.gov.cn公布的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婚姻登记状况、户籍证明等材料由相关部门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组成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按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完税凭证出票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2. 严格新购住房上市交易。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3.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大连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加强住宅用地购置资金监管。在中心城区购置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和地价款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为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资金。(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
(二)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因地制宜,加强房价和市场监测分析,推进房地供需平衡,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达到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甘井子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普兰店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大力提高租赁住房在住房市场占比,优化配置布局,在高校、科研院所周边和交通枢纽地区加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着力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居住证办理等“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合理控制商品住房上市供应节奏,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捆绑搭售、未明码标价、未“一房一价”或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责任部门: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倡导理性消费
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准确、客观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倡导规范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大连住房限购政策:非大连户籍购房需交满1年社保”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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