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胡琼兰) 近日,深圳市社保局发出提示,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市社保局提醒,员工在参加社保时,需警惕下列几种套路:
●员工入职后,一般都有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市社保局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他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针对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的情况,市社保局回应称,这不合理且违法。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市社保局称,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
员工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等,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是否可行?
市社保局提醒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市社保局提醒称,员工可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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