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市为企业职工社保减负达138.2亿元
青岛财经日报讯(记者 封满楼)记者今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通过降低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企业人力成本,为企业“松绑”、“减负”,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截止2017年底,我市共为企业和职工减负138.2亿元,其中2012年8亿元、2013年18.2亿元、2014年20.7亿元、2015年23.2亿元、2016年29.9亿元、2017年38.2亿元,减负力度逐年递增。
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2012年至2017年底,累计为企业减负83.6亿元,其中2012年8亿元、2013年11.2亿元、2014年13亿元、2015年14.3亿元、2016年17.5亿元、2017年19.6亿元。
同时,为稳定就业岗位,我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要求,下发实施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将失业保险缴费由1.5%降为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2013年至2017年底,累计为企业和职工减负47.6亿元,其中2013年7亿元、2014年7.7亿元、2015年8.4亿元、2016年9.9亿元、2017年14.6亿元。
此外,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由原来的0.7%、1.2%和1.9%三类工伤费率调整为0.2%、0.4%、0.7%、0.9% 、1.1%、1.3%、1.6%、1.9%共八类工伤费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要求,我市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后,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4%、0.6%、0.77%、0.94%、1.1%、1.36%、1.62%,平均费率由0.67%下调为0.57%。自2015年政策实施起至2017年底,我市为企业减负7亿元,其中2015年0.5亿元、2016年2.5亿元、2017年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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