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一名拄着拐的男子来到昌平区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他自称姓赵,今年11月应聘至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既未签合同也未办理社保,谁知刚上岗17天就在上班时被砸伤,就医诊断为左脚踝开放性骨折。公司经理王某辩称赵某还在试用期内,没签合同,不算正式员工,不理会赵某申请工伤的诉求。
法律分析: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拨通了王某的电话,向其析清了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申请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赵某与公司形成的便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按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某因工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法律释明,王某答应与赵某进一步沟通,商议工伤认定事宜。
工作站提示:
《劳动合同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一个磨合的时间,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工资、保险等权益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代为提出,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充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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