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社保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再降生育保险费率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费率又下调啦,进一步给企业减负。深圳市社保局日前发出通知,深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进一步调降到0.45%。此外,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从3月1日起实行,平均费率水平将下调20%左右,据测算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缴费费率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可享受的社保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费率调降至0.45%
我市以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设立了生育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1月我市开始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此我市正式建立起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2015年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无户籍差异。
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给企业减负,深圳两次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2015年10月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2017年生育保险降费率累计为企业减负19.56亿元,2017年深圳社保落实生育津贴累计13.97亿元。2017年12月31日起,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调降到0.45%,进一步给企业减负。
3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出台,深圳3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据介绍,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哪些企业上浮费率哪些下浮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方面,深圳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3类细化为8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2017年八档费率收费与2016年前三档费率收费相比,为企业减负约6.42亿元。
从今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确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还与安全生产挂钩,用人单位的整体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优待;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优待。已达所属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已达所属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用人单位具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个周期为单位减负约5.7亿元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深圳市社保局将按照《通知》规定,每两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通过深圳市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www.szsi.gov.cn)等渠道进行公告。各用人单位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在公告期间可以向所属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徐恬 李莹 薛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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