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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三套房贷款不能使用公积金

 字体时间:2018-01-17来源:西部商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州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州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做好准入和备案工作。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贷款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需求,适度支持购买改善型住房贷款需求,禁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结合流动性状况,适当调整使用政策,确保职工刚需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充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予以通报、媒体曝光,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住房担保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沟通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甘肃省住建厅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同级建设(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并将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部商报记者 徐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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