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吴笛)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厦门实体经济,减轻企业负担,厦门市自2018年1月起继续执行原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减负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具体减负政策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方面。养老保险: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最低工资。
医疗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2.外来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工伤保险: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另外,此次减负政策执行,企业无需做任何操作,地税部门会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失业保险减负政策仍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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