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法律的强制行为,作为职工状态的农民工自然也是适用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迁安市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全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不断推进全市人民共同富裕,严格依照法律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同等的社保待遇,有利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是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保权利。所谓农民工,其身份是农民,但状态是工人,即农民工就是城镇职工。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迁安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没有政策方面的区别限制,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如果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参加“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从2016年开始,迁安市出台政策,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户籍、没有工作单位不再成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失业保险从2007年开始农业户口的职工个人也缴纳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迁安市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无论参加哪项社会保险,在政策上都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加的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方面完全一致,实现了“同城同待遇”。
二是依法推动参保扩面提质。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保险法》、调整费率、援企稳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等惠企惠民政策及社会保险扩面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参保意识,严防断保流失。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劳动监察部门联合,集中时间,深入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扩面征缴攻坚行动。依法核定基数,做到应缴尽缴。深入实施“同舟计划”,推进建筑施工、高风险、服务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获得了工伤保险的庇荫,2017年全市29个在建项目、8个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到了100%,全市已有9万多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的72%。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登门入户“找人、找险、找中断”,整合参保数据,实现了已参保人员信息“同省同人同库”。大力开展欠费企业缴费能力专项稽核,履行依法征缴程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新增参保1.14万人次,清理企业欠费1.88亿元,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实现了“提质增效”。
三是依法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依据《社会保险法》,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因办理制度转移衔接手续的职工大部分是农民身份,迁安市人社局积极保障职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的正当社会权益,在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制度,实现了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零障碍”。
四是依规降低入保标准。积极落实上级政策,对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6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0%,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2017年失业保险费率在1.5%的基础上再次降低,调整为单位0.7%,个人0.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从2016年7月开始,基准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1.2%、1.5%、1.7%、1.9%、2.5%,个人不缴费。另根据企业支缴率有浮动费率,视参保单位工亡和工伤情况设特定费率。费率的调整大大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提高了企业为职工参保的积极性。截止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28869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333220人,工伤保险参保126736人,失业保险参保44027人。全市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已经颁布实施六年多了,迁安市在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
受经济下行、去产能任务、钢铁等高风险行业关停并转等影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 企业缴费基数偏低,由于迁安市民营企业居多,用工市场为买方市场,私营业主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除部分技术岗位外不愿给普通职工更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2.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形势严峻。市域经济主体为民营企业,企业对社会保险认识普遍不高,职工维权意识不足,加之经济形势和去产能政策影响,选择性参保、未全员参保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截至目前,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近1.5亿元。因企业欠缴社保费造成职工相关待遇不能落实,影响了社会稳定。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主体法律地位缺失。目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法律支持为2003年16号令人社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办法规定稽核的范围为参保单位,对未登记参保的单位未做出规定。《社会保险法》出台后,2011年人社部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新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尚未修订,经办机构对未参保登记的办法不多。
1. 依法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2017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核定。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新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减少执法纠纷,完善稽核内容,规范稽核程序,对核基政策按照单基数核定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同时,建议降低缴费基数,目前省平工资按照城镇企业统计,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多数为私营企业,应该把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统计口径,形成合理缴费基数,从而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解决企业选择性参保、未全员参保问题,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彻底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 扩面征缴制度应注重顶层设计。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对农民工(包含被征地农民)出台单独的社会保险政策,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只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保险,以免各地自行出台政策引起攀比增加转制成本。上级政府规定地方财政要为扩面征缴提供财力支撑,但地方财政因财力紧张都未配套。职工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应参照协办员待遇政策省、市财政给予经费补贴。修改扩面征缴任务作为考核地方约束性指标,分行业将参保缴费率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约束性指标,从根本上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3.加强社会保险稽核。人社部门与地税、劳动监察等部门联合,集体发力,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稽核企业参保情况,对未全员参保的要出重拳、下狠手,促进社会保险扩面提质增效。开展欠费企业缴费能力专项稽核,核清企业欠费情况,严格按照行业、欠费金额、欠费年限、缴费能力进行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监控,督促欠费单位逐步补缴到位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迁安市社保局 秦建军 赵宝华)
“河北省迁安市保障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成效、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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