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市本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开始申报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11月16日至12月15日之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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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市本级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与市本级国有(含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属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人员、残疾人和失地农民);
(3)未申请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困难职工临时救助人员;
(4)按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5)在市本级参保并有缴费凭证;
(6)有户籍所在地社区认定的灵活就业证明。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以下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或改制协议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认定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抚州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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