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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保险”合并 实现“五统一、不降低”

 字体时间:2017-10-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有效整合基金管理,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今年6月,涉县按照《邯郸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合并生育和职工基本医疗“两保险”,实现了“五统一、不降低”工作目标。

“两保险”合并 实现“五统一、不降低”

为有效整合基金管理,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今年6月,涉县按照《邯郸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合并生育和职工基本医疗“两保险”,实现了“五统一、不降低”工作目标。

统一参保登记。涉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统一参保、统一登记。

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费合并,缴费比例:党政机关和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9%,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统一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专户,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一个专户、统一管理的工作目标。

统一医疗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整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一个医疗机构”服务。

统一经办管理。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利用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统一使用医保结算平台结算,实现业务经办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河北省涉县医疗保险中心 窦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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