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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明可作为享受生育保险依据

 字体时间:2017-08-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全面二孩的政策开始实施后,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也随之做出一些调整。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生育保险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做出规定。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职工所提供《服务单》的具体内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服务单》存在样式不符、填写信息不全的,须查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并以《服务单》唯一编号作为认定其真实性依据。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如男方无工作单位,则需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另外,根据规定,参保职工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也被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些参保职工产前没有办理好相关证明材料,产后才补办。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规定,产后补办《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当次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由新农合报销过了,再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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