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贵芬言语中流露出,现在最怕的是拖累家人。
“闺女今年高考,儿子刚上大一,家里还欠了很多债,我现在这样,活着就是拖累老公孩子!我现在什么都干不了,吃饭都要老公帮,有时觉得真的是生不如死!”
提及身体现状,贵州农民陈贵芬掩面而泣,相比于自己的残疾,她言语中流露更多的是怕拖累家人。她说,现在最大的愿望是小孩毕业后找到一份稳定工作,不要像他们一样。
事情还是得从2014年8月陈贵芬在打工时左前臂被机器压伤说起。因为当事人忽视、用工单位无知,省掉了几百元的社保费工伤保险,却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当事人、用工方的权益都无法兑现,终究自食其果。
误入仅购商业保险塑料坊
贵州一贫瘠的山区里,陈贵芬一家6口就住在瓦片搭建的平房里,自从老公三兄弟分家后,陈贵芬夫妇除了赡养公公婆婆,还要供两个小孩读书,那年大儿子即将高考。“我们那里很穷,在山里种地,一年就只能挣两万多块钱。”陈贵芬说道,他们自己省吃俭用是够了,可还有两个孩子要上学。为了维持家里开销,陈贵芬夫妇借了不少钱,经济上早已入不敷出。
“我们村以前有人去城里打工,一个月就能挣几千块,我跟老公商量了一下,想着先离开一段时间,去挣点钱回来。”在老乡的介绍下,2014年3月,43岁的陈贵芬跟随老公郭保生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胜昌厂——一家私人作坊从事塑料加工,“老板跟我们说,底薪3000元,包吃不包住,按件提成,工作不难,就是加工塑料,把废弃的塑料压碎,经过高温熔化,制成长条形塑料。我们觉得可以,就上班了,工资也只是口头约定。”关于保险购买,据陈贵芬称,老板有帮其购买保险,但具体是什么险,来自农村的他们却根本没概念。
但对于白天休息,晚上工作的时间安排,陈贵芬不止一次跟老板提议过,能不能适当上上日班,老上晚班,身体吃不消。“白天电费贵,晚上便宜。”这是老板给出的理由。
“工人就我们夫妇俩,还有一个杂工白天搞搞卫生。我们每天晚上6点上班,一做就是第二天早上6点,有时遇到赶货,8点多才能下班。”为了多做一点,赚多点钱,陈贵芬夫妇每天如是重复着日夜颠倒的生活,如此高强度的工作量,不仅让陈贵芬感到身心疲惫,也为后来发生的事故埋下了伏笔。
高温熔炉里的意外
2014年8月29日凌晨4时40分,“保生!”一声短促而惊惧的叫喊,盖过了机器运作的嗡鸣声,显得极其刺耳。正在搬运货物的郭保生赶过来时,只见妻子左前臂搅进了高温压碎机里,大量的鲜血染红了整个传送带,惊慌失措的郭保生叫醒了住在工厂里的老板,两人开车将陈贵芬送往了医院。
当陈贵芬醒来看到纱布包裹、短了一截的手臂,才知道因为伤势过重前臂已被截肢,“那时太困了,碎塑料勾住了手,一下就将手带进高温压碎机。”“事故发生太快,根本来不及反应,也不知道害怕,就看到小臂被搅进去了,连疼都感觉不到。我大声叫着老公名字,之后发生什么就不知道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陈贵芬根本不敢去看截肢后的手臂,她接受不了这个现实,本来窘迫的生活现在无疑是雪上加霜。
住院期间,郭保生从同房病友口中得知,像妻子这样的情况,可以评伤残等级并获得工伤赔偿。刚工作时,老板有提及过帮其购买保险,但购买的是社会保险还是其他险,他并不清楚。
在妻子住院期间,老板来探望时曾告诉他,已帮陈贵芬缴付了2.5万元的医疗费,并要走妻子的身份证,说是办理住院手续要用到,当时郭保生并未多想。但第二天有一群自称保险公司的人员前来检查妻子伤势的行为,却让郭保生心存疑问。联想到老板前天要走身份证的举动,郭保生觉得,两人工作时购买的保险,是不是可以得到理赔,只是老板对他们隐瞒了真实情况?假如保险公司理赔的话,那款项必须得打到妻子的银行账户里。郭保生到当地各家银行逐间查询是否有以妻子身份证开通的账户,终于,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他,前几天确有人帮其妻子开通了账户,且账户里有25万元。
郭保生猜想,老板欲隐瞒保险理赔一事,借用妻子身份证办理理赔,将保险公司理赔款项当作工伤赔偿金赔付给他们,而老板没为他们购买社保,这就意味着工伤金得他自个掏钱。
陈贵芬夫妇对老板这一行为感到愤怒,当面对质中,老板承认确是帮陈贵芬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但认为险费是自己掏的,理赔的保险金收益人应当是自己。陈贵芬夫妇提出私了,在理赔金的基础上,再赔偿30万元,对此,老板并不同意,只愿意在理赔金的基础上再支付几万元。
“我都伤成这样了,(老板)才赔几万块,那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陈贵芬气愤地说道。
工伤赔偿是否扣除理赔款成争议焦点
多次协商无果下,陈贵芬提起了劳动仲裁。2014年11月,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贵芬左前臂所受的毁损离断伤为工伤。12月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贵芬为伤残伍级。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老板对鉴定结果要求复查,在复查一致情况下又要求再次鉴定,每次提交申请都是在期限的最后一天。“他知道我们经济紧张,耗不起,想拖到我们妥协。”整个仲裁程序走下来,时间居然长达8个月之久。
仲裁裁决鉴于双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据,参照了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认定陈贵芬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14元,胜昌厂需支付陈贵芬赔偿工伤金、安装假肢及维护费共计52.3万元。对此裁决,胜昌厂提起诉讼,认为其为工人购买了额度较高的人身险,陈贵芬已经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的赔偿,理应在支付的工伤赔偿中予以扣除。陈贵芬则认为意外险属员工福利,受益人是其本人,获得的赔偿不应扣除。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胜昌厂未依法为陈贵芬购买社保,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承担陈贵芬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无法律的事由,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虽然保险费由胜昌厂支付,但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陈贵芬,该商业保险应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陈贵芬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有权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性质不一致,并不能相互取代,也无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胜昌厂以陈贵芬已经在商业保险中获得部分赔偿为由,请求相应减轻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二审判决胜昌厂应支付给陈贵芬的工伤赔偿款52.3万元。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此案二审法官陈炜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若同意不购买社保,可将购买社保的一部分钱加摊在其工资里,而有些劳动者,对社保没有太多概念,心里想的就是到手的工资能多一点,如果参保,企业固然要缴纳一部分,自己的工资每月也要扣减几百元,宁愿不参保。更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工厂或私人作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甚至未提及购买社保一事,只是为劳动者购买个人意外险或团体意外险,而小工厂所招工人又多是农村打工者,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用人单位有购买社保的义务,加之其本身地位处于弱势,更不会主动要求用人方购买社保。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最大的保障。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有可能对双方都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劳动者工伤后一些小工厂老板卷款跑路的现象便时有发生。
如此案的陈贵芬夫妇,在发生事故后,未明确工厂为其购买的保险为何险种,经他人告知,才后知后觉自己的工伤不仅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胜昌厂虽为劳动者购买意外险,但该行为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该厂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关费用的责任。此案的用人单位本就是小厂,经此事故后,工厂也经营不下去,还需承担一笔巨额的赔偿款。假如当时为劳动者参保,那在工伤赔偿数额上无疑能大大减轻自己责任,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为了省去700多元的社保费让自己得不偿失。
2016年统计显示,江门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单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占2.9%,而涉及劳动合同期限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加班工资等复合型诉讼请求的案件达97.1%。
为此,江门中院5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提醒:仅有《外国人就业证》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网上用工备案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福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害、分包双方负连带责任;无法确定工资数额应参照“平均工资”等法律责任。
另据了解,江门两级法院致力于做好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今年1月至6月,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686件,二审案件281件,同比分别下降0.87%、0.35%,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总体上呈现出稳中有降的下行趋势。(潘玲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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