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精神,于都县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机,建立健全乡、村医疗保险经办网络,打通医保经办服务最后一公里,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的医保经办服务,参保居民不出乡甚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医保经办服务,办理好医保相关业务。
一是建立健全乡镇医保所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县所有乡镇设立医疗保险事业管理所(简称“医保所”),设所长1人、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人员1-2人、待遇审核工作人员1-2名、医务稽核人员1-2名;确保每个乡镇医保所配备1-3名正式事业编制人员(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医保所配备正式事业编制人员3人,人口在2-5万人以上的乡镇医保所配备正式事业编制人员2人,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镇医保所配备正式事业编制人员1人)。医保所正式工作人员专人专编,同时允许乡镇按以上编制数1:1的比例招聘有相关专业的临聘人员,全县聘用人员控制在50人左右,聘用人员工资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负担。乡镇医保所的办公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设立村医疗保险服务站。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立医
疗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按人平每月35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三是明确乡村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乡镇医保所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的登记、组织个人缴费征缴、医保证卡发放、医药费用审核、两定机构监管、医务稽核、参保人员转往县级医院就医的审批、政策宣传、信息统计、经办业务培训,对村级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人员的指导等工作。村医保服务站具体负责本村(社区)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负责本村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征缴,居民办理医保业务资料的收取上传,医保政策的宣传等。
(于都县医保局 邱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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