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省份失业保险费率“三连降”——
费率降,失业保险待遇不会跟着降
本报记者 韩秉志
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费条件,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可再为企业降低成本约234亿元
连续降费率后,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已陆续落地。截止到4月24日,据《经济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已有山东、山西、宁夏、吉林、河北、江苏、新疆、浙江、天津、辽宁、甘肃等11个省区市出台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随着失业保险费率的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将得到进一步减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这是继2015年和2016年之后,我国第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社保费率降低,对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意义重大。据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5235亿元。此次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费条件,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可再为企业降低成本约234亿元。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实施此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省份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均有所下调。其中,江苏、山西、新疆、浙江、宁夏、天津、辽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降至0.5%,个人费率保持0.5%不变。此外,甘肃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2%降至0.7%,个人费率保持0.3%不变;山东、河北、吉林则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据吉林省初步测算,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5亿元,为参保职工增收2.76亿元。
社保降费率有助于企业降成本,但社保的另一头也牵系着广大参保人员。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强调,连续降费率后,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专家表示,失业保险的基础功能是保生活,其标准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的。无论缴费比例如何调整,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应随着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同时,随着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失业人员还能随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的上涨享受到额外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吉林、重庆、河北等地已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7年1月份开始,重庆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月805元和875元两个档次统一调整为每月1050元;河北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50元至930元调整为940元至1090元,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10元,较调整前提高163元;吉林将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868元提高至1109元,平均增幅达到27.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也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将减少。人社部表示,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研究制定具体方案。人社部将加强对全国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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