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济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吧!
1、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条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实行一次性计发。
离退休的职工,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之规定认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性发放。
现在购房已不同于以往,由于新的住房分配制度,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中住房补贴尤其重要,因为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延伸阅读:济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
济宁日前首次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岗位津贴发放问题,严禁在省、市规定的项目外新设项目或自行提高发放标准。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济宁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违反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事业单位原自行发放的,经清理核查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如各单位按照政府有关搞活内部收入分配政策自行建立和发放的、资金来源合法的津贴补贴等,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严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严禁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同时,该意见还明确了依规发放改革性补贴和依规发放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物业补贴等项目。严禁在省、市规定的项目外新设项目或自行提高发放标准。岗位津贴方面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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