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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播报:江苏养老保险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字体时间:2017-04-16来源:搜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江苏的城乡居民将享受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为全省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度“提档升级”,最高档的缴费标准从每年1200元提高到2500元;此外,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江苏的城乡居民将享受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为全省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度“提档升级”,最高档的缴费标准从每年1200元提高到2500元;此外,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有江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制度也为参保人员提供了12个缴费档次,除最低档每年100元不变,每个缴费档次都提高了额度,最高档从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年2500元。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按新制度的要求,政府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整收录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等记录。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有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在新制度中被定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新制度还提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新政实施后,参保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需要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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