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修订主要包括简化业务办理材料、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深圳转出至异地的内容、放宽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条件、将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等4个方面内容。
变化
1
部分证明材料 不用再提供
现有缴存规定中,企业办理公积金缴存或注销登记业务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办理企业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变更业务时需提供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此次修订增加了政务资源共享的有关内容,对办理上述业务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简化,代之以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极大地提升了服务效率。
2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条件放宽
按照现有缴存规定,因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年限降低,调整为亏损1年即可申请。
3
新增条款规范 公积金账户转至异地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深圳户籍职工离开深圳时可以通过销户提取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取出,但其中部分职工到异地工作后想将深圳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转出至异地公积金账户,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
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此次修订新增相关条款规范职工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出,并明确了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交“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出申请表”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转入证明原件。
4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纳入缴存范围
为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在深圳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港澳台人才,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的工作部署,2015年12月11日,深圳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可以在深圳自愿缴存和使用公积金。
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缴存主体范围,增加了港澳台人士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明确了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持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和深圳职工一样,在深圳缴存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为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人才创造更好的安居环境提供便利。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19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shengyl@szzfgjj.com
“深圳公积金新政策2017:深圳公积金账户或可转至异地”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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