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曾联合发文,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两项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上调至8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调至800元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目前,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月。
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办法
1
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
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2
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
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提高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1
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
已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2
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
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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