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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7-03-20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及《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4〕179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及《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4〕179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政策、自觉服从管理,以及规范办学、招生、收费、广告发布、项目变更等。

(二)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事业规模、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

(三)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师资队伍、资产和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办学效果,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及学校建设、办学水平、服务意识、社会评价等。

三、提交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附件1);

(二)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2);

(三)2016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和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收费公示等证明材料;

(五)自有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租赁办学场地的租赁协议(出租方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2016年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属于音频或视频形式的广告,提供纸质解说词。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要认真审核各学校报送的材料,并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有关情况于2017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同时,将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电子档汇总后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QQ邮箱:2859366272@qq.com);新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办学许可证(副本)电子档及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信息公开表》(电子档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至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局汇总后及时报省厅。

(二)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评估应提交材料直接报送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未按要求送达的,按年度评估不合格办理)。

(三)对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上年整改不到位、第二年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办学资格。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时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省厅将于6月上旬起组织人员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

2.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

附件.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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