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必须为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需要由我自己承担的部分从我工资中扣除。但是,两年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向我通报具体的办理情况。近日,为了一探究竟,我要求公司提供缴纳社保的明细,以便去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可是,公司一面表态已经办理,一面以所有员工的参保标准不同,为避免彼此攀比,影响团结,需要“保密”为由拒绝提供。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江梦婷
江梦婷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即鉴于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的,对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是否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缴费义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重大,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你也有权要求查看相关明细。
另一方面,你有权力寻求救济。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公司仍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其给予处罚。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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