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分局民警正在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今年2月1日,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3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受理积分落户申请。从首日受理的情况看,只有少数市民材料齐全,顺利递交,很多市民都缺少一份关键材料,即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南京警方特地召开通气会,提醒市民办理积分落户的具体事项。
受理首日
40多人咨询
只有4人带齐材料
3月1日是积分落户申请开始受理的第一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鼓楼公安分局人口大队了解到,截至下午3点,共有40多名市民来咨询积分落户的办理手续,但只有4位市民材料齐全,顺利递交。
据了解,很多市民都缺少一份关键的材料。鼓楼公安分局人口大队曲警官介绍说:“所有想要申请积分落户的市民首先要到社保中心开一份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也叫《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这是必备材料中的第一条。很多市民都因为没有携带这份证明而白跑一趟。”警方特别提醒,所有想要办理积分落户的市民应当先前往社保中心开具证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
政策解读
申请积分落户
要具备5个条件
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陶武大队长介绍,南京市实行的是户籍准入办法和积分办法双轨的户口迁移政策。户籍准入办法,主要面向的是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符合年龄条件、缴纳社保年限的往届毕业生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和一、二、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等在南京市就业创业的人员。同时,南京市新实施的户籍新政中,对于不符合户籍准入条件的人员,可对照积分办法条件,满足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5个条件,即: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在租期内且租期半年以上住所);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必备材料
社保缴纳证明千万别忘带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申请积分落户。
一是必备的材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及一寸白底证件照一张(有随迁人员,需要携带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产权住宅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该产权房仅限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独立取得。如证载信息非申请人独有,同时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承租私人房屋的,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租赁备案证明。承租政府保障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本人申报的个人违法、不良征信、刑事犯罪记录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是其他材料:
1.文化程度:提供个人中专或中技以上最高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2.技能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经人社部门鉴定科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批文、职称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纳税情况:现场填写《积分落户纳税情况加分申请表》;
4.表彰奖励:提供表彰奖励证书;
5.社会服务:在本市有无偿献血的,提供本市无偿献血证明,获得国家级奉献奖的另提供相应证明;在本市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无需另外提供证明;慈善捐赠的提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6.带动就业:提供企业新版营业执照(或老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7.科技成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国密和国防不受理)。
这其中,需要特别准备的材料有: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此外,申请人也可以自2017年3月10日起,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jhrss.gov.cn)打印。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申请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持外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至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综合科审核。
特别提醒
申请积分落户
每年只有3月和9月
据了解,积分落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开高峰。在南京市公安局门户网站(www.njga.gov.cn)“公示公告”一栏中提供了《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表》的下载。提醒申请人对照《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见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条件,预先备齐所需材料,一次性递交。材料不齐全的,补充齐全后受理申请。受理后,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积分不作调整。
另外,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申请人的材料受理后,将进入审核阶段。个人分值查询开放时间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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