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院做了26年的清洁工,退休年龄过了10多年,年过六旬的吴阿婆却没有领到一分钱养老金。为了让年老的自己有份保障,吴阿婆将卫生院告上法庭,索讨养老金损失赔偿金11.7万元。
从1980年开始,吴阿婆就在海口某乡镇卫生院做清洁工。这一做就是26年。1998年,吴阿婆年满50岁,到了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她仍继续留在岗位工作,直到2006年,卫生院以吴阿婆年龄太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如今,吴阿婆过了退休年龄10多年,却一直无法和其他退休职工一样,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金。在多次向卫生院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吴阿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对方拒绝受理。无奈之下,吴阿婆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从1980年到2006年间与卫生院的劳动关系,并诉请卫生院支付养老金损失赔偿金12万余元。
卫生院则表示,吴阿婆在1998年就到了50岁的退休年龄,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只是1980年到1998年,之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吴阿婆迟迟未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时效。同时,卫生院还称,吴阿婆是农村户口,其不属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以上原因,卫生院辩称,其无需赔偿吴阿婆养老金损失。
经过审理,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在1980年至吴阿婆到达退休年龄之前,卫生院虽然没有与吴阿婆签订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因为卫生院没有给吴阿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了吴阿婆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养老金待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卫生院所辩称的时效问题,法院表示,吴阿婆主张权利属于持续中,不予采纳这一辩解意见。
根据吴阿婆的情况,法院认为,卫生院每月按海口市低保标准390元/月支付,从吴阿婆50岁到75岁计算,卫生院共需支付吴阿婆11.7万元养老金损失。
律师说法:如果未缴社保
退休人员可向单位索赔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峻峰表示,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导致职工从单位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金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这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比较复杂。郑峻峰认为,职工退休后,因为一直不能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侵权情况具有持续性,所以应认为没有时效问题。但是,他还是建议,职工在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后,保存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过权益。至于养老金的赔偿金额,郑峻峰表示,法院一般参照同类工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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