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红兵 本报通讯员许庆涛
沈小霞于2008年4月15日入职大通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职务,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其间接受大通公司的管理。2011年5月20日,沈小霞以大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缴纳保险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沈小霞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奖状、未盖公司公章或无领导签字的电脑配置单、考勤打卡单照片、员工请假单、工资条等。但大通公司却否认沈小霞是其员工,并提交了沈小霞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称沈是世嘉的员工。沈小霞承认合同中是自己的签字,但主张当时公司给自己的是空白合同,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
公司与沈小霞就其工资标准也有异议。沈小霞主张其2008年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46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5400元,其工资系由大通公司发放;世嘉公司则表示沈小霞的工资标准应以其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所列为准,即2009年4月至8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2600元,且由世嘉公司支付。
虽然沈小霞说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但却难以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沈小霞应知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可了她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世嘉公司出据的有沈小霞签字的工资单。
点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同时注册两家公司,社保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为两家公司,即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社保,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是另一家公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外,还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审判实践中是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的重要依据。此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非常慎重,避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尽量在每页都签上名字,防止用人单位更换劳动合同。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诉讼前要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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