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通知指出,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质量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但是通知强调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北京市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且要严格控制规模和数量不得因此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
在开展时,特需医疗服务也应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但是要在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的前提下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的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定价管理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应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除公立医院中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开放外,医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是一些在医学技术发展前沿、刚刚进入临床使用初期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项目,例如整形美容、足底按摩等项目也将放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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