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连社保缴费基数】大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览表2016-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如何调整?本文报道最新大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消息,大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何调整?社保基数怎么算?详情大连医疗保险见下文。
2016-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大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览表
2016-2017年大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不设置
报销比例
大连参保人在本地就诊:报销45%
大连参保人在异地安置地就诊:报销30%
另:每季度最高可报销180元。
报销范围
门诊六种情况不报销
1、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2、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3、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大连医疗保险不能报销哪些住院费用
报销条件
门诊报销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3、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4、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住院报销条件: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
2、在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报销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就诊时,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报销地点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医院(二级)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96号
大连市友谊医院(三级)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8号
大连市中医医院(三级)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21号
社保基数怎么算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6、公积金: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25%、个人15%执行。
大连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2011年4月1日,大连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
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异地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由40%提高到50%;低保人员、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由60%提高到70%。
统筹支付额度当年使用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低保人员除外),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并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不再单独设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当年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到300元,具体支付办法仍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参保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新生儿要想参加医保,必须得在出生28天之后,也就是说,在新生儿出生之日到28天存在医保“空白期”,在28天之前如果生病住院,医保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相关费用。
4月1日起,新生儿不再受“出生28天后才能参保”的条件限制,只要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报销自出生之日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因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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