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重庆市綦江区人社局获悉,日前,重庆市政府下发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新的规定。
据悉,三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保:一是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是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三是具有本市户籍以外的,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据了解,在缴费基数方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新的规定对医保待遇等待期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该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调整后,使参保范围更加扩大,让缴费变得更合理,待遇等待期更短,待遇享受更及时,更好地维护了广大参保群众的根本利益。
(撰稿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保局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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