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那么,2016年残保金缴纳时间有什么规定呢?不妨看看本文介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我市修订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
附:2016年北京市申报及征缴残保金的通知
根据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 639号),2016年北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需按规定申报并缴纳本单位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申报及征缴时间
征缴时间: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征缴内容: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 残疾人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 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网上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网上申报。
三、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本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 2015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
本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人数500人,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残疾人职工0人。
一般方案:应缴纳残保金金额=(500×1.7% - 0)× 8万=68万
减免方案:选择残保金免费代办业务,可将68万残保金降低至15.3万,节约残保金52.7万,残保金代办咨询电话010-57213505 (周一至周五9: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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