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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保费 骗保将入信用档案

 字体时间:2016-07-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晰社保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完善监督预防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是广东省“法治人社”建设进程中

国际在线广东频道消息: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晰社保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完善监督预防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是广东省“法治人社”建设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广东省履行“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的“养老钱”、“保命钱”,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助、失业有保障的基础。基金安全与否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据悉,《条例》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基金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监督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

据了解,《条例》指出,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骗保”行为,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最高处五倍罚款,甚至要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了!《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社保费、“骗保”要记入信用档案!《条例》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基金预警应对机制以及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完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从7月1日起,欠缴社保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都要被记入诚信档案。(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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