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记者 牛新怀)南阳市某建筑公司职工小庞下夜班途中与路边铁制标牌相撞死亡,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阳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小庞父亲将南阳市人社局、第三人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审理后,一审撤销了这份决定书,判令南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14年9月17日22时许,小庞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行驶至南阳市城区雪枫路仲景立交桥新寺庄标牌处时,与安装标牌的铁质标杆发生碰撞,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庞的父亲申请对小庞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并递交了证人的证言以及事故大队的事故证明、尸检报告、下班路线图。2015年3月30日,南阳市人社局向小庞父亲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的工伤申请。同年5月21日,南阳市人社局认为小庞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庞父亲认为儿子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认定工伤。遂将南阳市人社局、第三人南阳市路达筑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庭审中,南阳市人社局辩称,小庞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单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三人陈述,小庞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6月3日,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对于该案的判决,宛城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杜鸿解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一般性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本案中公安交通处理部门并未对小庞所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庞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际上等同于推定小庞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此种推定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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