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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禁挂钩参加社保职称评审 转递档案流程简化

 字体时间:2016-06-09来源:新浪新闻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档案管理服务提出15项便民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等行为、取消办理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等手续、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等。

原标题:(人社部:档案保管禁挂钩参加社保职称评审)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档案管理服务提出15项便民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等行为、取消办理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等手续、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等。

杜绝捆绑、隐形收费

人社部介绍,《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出的多项具体措施。据介绍,《通知》从信息公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严格取消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通知》明确,要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的决定,严格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等行为。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此前下发的通知,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已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也都一同取消。“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还明确,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知》同时明确,将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转递档案不再开介绍信

除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外,《通知》还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材料的要实行告知承诺制,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提高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此次印发的《通知》还提到,针对毕业生工作一年内档案转递难,提出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

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共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6615万份。

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提高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此次印发的《通知》还提到,针对毕业生工作一年内档案转递难,提出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

为什么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行政(工资)介绍信是办理行政关系转接、明晰工资发放情况的材料。在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下海”,他们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托管,在档案转递时也按照“单位人”管理模式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也逐步转变职能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流动人员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不为其发放工资,且流动人员的薪酬和工资关系在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不需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重复确认。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要求,《通知》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如何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由于流动人员就业流动性强,其人事档案可能会在多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如材料补充不及时,就可能出现档案材料不全的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再次转递。对此,我们从既方便群众办事又维护档案严肃性考虑,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失不同情况的材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可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采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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