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工伤走工伤保险救济,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过错方进行侵权赔偿,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果是在工作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走工伤救济还是侵权赔偿?这两条维权之路有什么关系?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出办事被撞,单位拒绝工伤补偿
王小明(化名)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的一天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办事时,与一辆超速行驶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事故中超速行驶车辆负主要责任。王小明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6月底出院。出院后公司未安排工作,也未发工资。
2014年3月王小明被认定工伤,达到七级伤残。9月,其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公司主张工伤补偿的一系列费用。但是物流公司拒绝给付王小明任何补偿,理由是他此前起诉了交通事故的一方,法院的判决已经让王小明获得了相应的损失弥补,公司没有再次补偿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80%,个人承担20%,公司未给王小明缴纳过工伤保险费,王小明自己也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且王小明在交通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补偿不应该由公司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王小明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虽然物流公司没有为王小明缴纳工伤保险,其仍要为王小明支付相关费用。
事故担责,是否影响工伤补偿数额
诉讼中,物流公司指出王小明在交通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公司不应承担所有的费用。
工伤保险救济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情况。除非职工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认定为工伤。
所以,物流公司以王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为由拒绝给付全部的工伤保险补偿,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
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如何选择
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赔偿之间究竟是只能二选一还是都可选,要看具体的赔偿(补偿)项目有没有重合,以及金额是否足够弥补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明,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诉讼中,王小明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误工费,王小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经获得了部分损失的赔偿,法院在确定物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时,将已获赔偿的部分进行了扣减。
至于伙食补助费,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经获得足额的赔偿,所以物流公司不需要再向王小明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此外,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均不相同,故残疾赔偿金不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
(张栓: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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