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某快递公司的职工小王因为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保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他缴纳社保。
小王说:“从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我在公司当快递员。每天起早贪黑地奔波在大街小巷,非常辛苦,但公司却从来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要求公司为我补缴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的代理人说:“小王没有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只是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中已经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双方从2013年6月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中约定小王不享受公司其他任何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不为申请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根据规定,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虽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这家公司不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约定无效。自愿约定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这份聘用协议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这家公司应该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报记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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