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群体顺利就业,近年来,湘潭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对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政策性补贴。
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对象除从审批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0月31日,个人缴费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之前,跨年度缴费的将自动取消当年享受补贴资格。
重新就业的残疾人还可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其愿意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前提下,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所培训的技能种类分别给予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对于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与此同时,吸纳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企业,也可领取相关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安置人员数第一年2500元/人、第二年3000元/人、第三年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岗位补贴。此外,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湘潭2016年残疾人就业可领社保补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3371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自从2015年年底国务院转发了卫计委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以来,“医养结合”甚至“医养融合”的话题日趋升温。在2016年两会上,这个话题也成为...[查看全文]
本报讯 近日,网络有传言称:“中国社保缴费全球最高”。据此,《人民日报》邀请其各驻外记者调查部分国家的社保支出与国民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全世界173...[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