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群体顺利就业,近年来,湘潭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对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政策性补贴。
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对象除从审批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0月31日,个人缴费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之前,跨年度缴费的将自动取消当年享受补贴资格。
重新就业的残疾人还可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其愿意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前提下,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所培训的技能种类分别给予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对于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与此同时,吸纳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企业,也可领取相关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安置人员数第一年2500元/人、第二年3000元/人、第三年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岗位补贴。此外,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湘潭2016年残疾人就业可领社保补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3371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