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014〕3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具有非农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已进行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2015年度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正在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是指:男性年满55周岁,从56岁开始初次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年满45周岁,从46岁开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原国有企业女干部的从51岁开始)初次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按40%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2185元×40%×20%×50%=2087元;按50%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2185元×50%×20%×50%=2610元;按60%及以上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统一为:52185元×60%×20%×50%=3131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2185元×60%×10%×50%=1565.55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根据宁财(社)发〔2014〕351号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川区市、县(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40%,地方财政承担60%;山区市、县(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应知尽享。同时,对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要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卡通”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和录入,坚决杜绝冒领和违规发放现象的发生。
(二)调查汇总,按时上报。各市、县(区)就业服务局要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调查摸底,并及时汇总上报所在地级市就业服务局。五个地级市就业服务局对所属市、县(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市、县(区)就业服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五个地级市就业服务局要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2015年度所属市、县(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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