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房社保没连缴, 不能买房(图))
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先核实清楚自身的购房资格
案例回放
2012年,余某从外省到广州A公司工作。2015年,余某跳槽至收入更丰厚的B公司,并决定在广州购房定居。后来,余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越秀区某物业,并了解到外地人在广州购房需连续缴满社保3年。余某立即补缴因跳槽而断缴的社保,并通过该中介公司与业主周某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向周某与该中介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及中介服务费3万元。
但在递件过户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审查发现,余某的3年社保存在补缴情况,不具备购房资格。最终交易不成,余某已支付的定金与中介服务费因自身违约无法退还。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2011年广州限购令细则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有以下规定:“不能提供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在本案中,余某非广州市户籍居民,也未在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广州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故在广州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规定,余某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可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物业及前往税务部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的情况。特别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在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前,应及时与原公司及新公司协商缴纳社保,防止因跳槽出现社保断缴的情况。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可约定若因购房资格取消而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减少经济损失。
另外,通过中介方促成房屋交易的,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应向交易当事人说明限购政策,特别是提醒买家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
(文/图 梁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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