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一年多前,我到一家保洁用品公司做了一名业务员,公司与我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板得知我是农村户口,表示公司是私营企业,无法给农村户籍的员工缴纳社保,但每月可以给我300元保险补偿。当时我也不懂,就同意了单位的做法。在公司里,我们业务员都是不坐班的,只要按时完成每个月的销售额就可以拿到工资和提成。
今年3月初的一天,我到郊区去找老乡谈业务合作时,被闯红灯的电动车撞伤,对方逃逸,因没有监控,目前还未找到肇事者。
我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近3万元,全部是我自付的,而且还要进行后续治疗,所以我想申报工伤。公司却说我不是在单位内受伤的,不认可我是工伤。当我老乡到公司作证说我去找他是谈业务合作时,公司却说他是我老乡,作证不算数,总之就是不能申报工伤。请问:我所受的伤能算工伤吗?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安慧敏:首先,用人单位不属于工伤认定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来看,用人单位认为您不构成工伤,未在规定时间内为您进行申报工伤,您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您伤害发生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如果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单位不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而给你发300元补贴,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不当得利,在用人单位补齐社会保险后,您应当将该费用返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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