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当员工身体不适请假休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之外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呢?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工因病请假回宿舍休息突发死亡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张某是广德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5年6月17日,当天上白班(即中午12时至夜里12时)的张某,中午在公司的食堂门口找到班长沈某,以头痛为由要求请假,沈某当即表示同意,将张某的工作安排给了正在当班的王某代班。张某请假后即回公司宿舍休息。当晚张某病情加重,被其同事刘某等人连夜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早上,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6月19日,该公司向广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工亡)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公司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情况属实,但张某当日并没有开始工作,且发病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张某妻子不服该决定,将广德县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妻子及第三人该公司对被告广德县人社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办案程序没有异议,只是对被告关于张某的突发疾病时间点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有异议,故张某的突发疾病时间点是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审理过程中,与张某在一起工作的同事均向法庭证明张某于发病当日已经到达工作岗位,并已经工作一段时间,据此可以说明张某是在工作岗位和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被告认定张某不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没有事实根据。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该院遂判决撤销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行政确认。 (张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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