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期最长6个月,期满后应足额补缴
本报讯(记者 肖姗) 为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昨天,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困难企业可缓缴半年社保费。
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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