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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住证可提取使用公积金 四川严格落实居住证制度

 字体时间:2016-03-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中工网讯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通知同时指出,要建设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教育、社保、卫生计生、劳动就业、房产、信用、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撑,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成都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在省内其他大、中、小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主选择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据悉,《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杨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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