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下发《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简称“卡经办服务”)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承办,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卡工作,首次申领新卡的,自受理申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补换卡的,应自受理申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临时卡的,应即时发放。
《办法》要求,卡经办服务人员应按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要求,受理、办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卡经办服务相关事务,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服务对象的合理申请,避免因服务不到位而引发投诉。
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经办服务工作窗口对于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并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说明不能当场办理的原因、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服务电话,主动协助服务对象在7日内办结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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