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刘某2015年5月入职A市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到B县项目部工地上班。2015年11月3日,他在B县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2015年12月,刘某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但人社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刘某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同时,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另外,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农民工刘某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刘某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刘某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王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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