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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缴社保单位自担失业金损失

 字体时间:2016-03-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王某于2013年10月到兰陵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王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12月,王某以单位未给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为由,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王某虽是因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但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情形,王某已在该公司工作满2年,如果单位为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那么王某就可以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要求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王某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就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但是该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王某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按照当地失业金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王某12个月的失业金。(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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