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觉得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有问题。想咨询一下,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近日,在郑州一家酒店从事保安工作的小李找到了记者。
据小李讲,在应聘时酒店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小李,由小李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小李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如今小李已经工作6个月了,这件事还一直困扰着他。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33”专业人士解答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是违法的。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了小李,由小李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作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将承担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
眼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放弃社保,公司以补助形式发放的情况并非个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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