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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雇主无资质仍发包工程造成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字体时间:2016-03-0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2015年7月,老王承包了某建设公司的部分工程,该建设公司知道老王不具备相关资质。在施工中老王指示小张用气割枪进行切割作业,而小张并无相关岗位证书。

本期点评嘉宾谷艳艳

【案情回放】:小张系外地来津打工的农民工,自2015年5月开始跟着老乡老王在建筑工地干活,老王按月向其支付劳务费。2015年7月,老王承包了某建设公司的部分工程,该建设公司知道老王不具备相关资质。在施工中老王指示小张用气割枪进行切割作业,而小张并无相关岗位证书。2015年7月23日,小张在切割作业时因氧气管突然破裂爆炸被严重烧伤,花费医疗费50余万元。老王支付给小张10余万元医疗费后便置之不理,某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给小张任何费用。小张于是将老王、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老王、某建设公司对小张各项损失的7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30%由小张自行承担。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两点:第一,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第二,本案中,各赔偿主体的责任形式和赔偿比例是什么?

首先,关于责任的主体。本案中小张受老王雇佣从事劳务,两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老王是雇主,小张是雇员。小张干活时被严重烧伤是在为完成雇主老王的工作安排中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老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是在明知老王不具备相关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给老王施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某建设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考虑到小张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缺乏相应技能的情况下,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小张也应当按其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关于承担责任形式和比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要与老王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小张与老王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过错责任。结合本案中老王无相关资质仍承包相关工程,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明知小张不具备专业技能仍指示其冒险作业,过错比例较大,法院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剩余30%则由小张自行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在明知老王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工程交予老王施工,依法要与老王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在小张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其损失时,某建设公司应依法赔偿,不能拒绝。

综上,老王作为雇主存在重大过错,应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在明知承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向其发包工程,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魏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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