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于2014年4月起在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单位也按6000元在小华的工资条中记载了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2014年12月,小华在进行社保查询后发现,单位仅仅按3022元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其进行社保费缴纳。小华马上找到单位人力资源部要求核对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的明细,但单位却拒不提供。
其实,小华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要求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告知社保缴费情况,主要依据有:1.《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理。 (张 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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